江习古高速公路缺陷处治施工工程劳务合作工程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ZB-JXG-2021-01
招标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养护片区项目经理部
2021年7月23日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江习古高速公路缺陷处治施工工程 劳务合作工程招标公告
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建设地点及劳务段落划分:江习古高速公路养护合同段位于习水至古蔺 境内,主线总长80.168km。含收费站5个,互通式立交8个。全线路基及结构物(不含赤水河大桥)土建工程已出现不同程度的病害,为避免病害进一步恶化而危及结构物安全,为保证高速公路运营的安全性,急需对病害进行处治。全线划分为1个招标劳务段(见1.3《劳务段落划分一览表》)。
1.2招标范围:劳务段内所含范围内的缺陷处治工程(见 1.3)全部施工内容。
1.3劳务段落划分一览表:
序号 | 分段名称 | 里程 | 工程概况 | 计划工期(天) | 备注 |
1 | 江习古高速公路缺陷处治施工劳务合作工程 | 80.168km | 反压回填8700m3,C20砼排水沟3650.15m3,M7.5浆砌片石防护工程160m3,砖砌截水沟875m3,C20砼挡土墙450.2m3,清运土石方15000m3,墙背回填砂砾石534m3等. | 365 |
1.4劳务合作内容:1.3内所列工程项目(包含但不限于清单上所列细目)。
2. 投标人资格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或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 具有丰富的组织和管理施工经验和能力者,并曾圆满地完成过与本工程劳务合作相类似的工程;在3年内有2个不低于类似项目业绩(类似业绩指高速公路新建或高速公路改建或高速公路养护业绩)或完成类似工程项目累计分包合同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在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信用等级为A级的投标人在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分子公司范围内在建项目不超过5个,信用等级B级的投标人在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分子公司范围内在建项目不超过3个,(在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养护分公司一条高速公路项目部所有合同算一个在建项目),在建项目超过规定数量的投标人不得购买标书。
3. 招标文件的获取
3.1请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经过授权的委托人)凭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的副本、购买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于2021 年7 月27日~2021 年7 月31日,每日上午9 时至12 时,下午14时至16时,在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仙市镇五七村第一养护片区项目经理部购买招标文件。
3.2招标文件(含图纸)每套售价100元,售后不退。
4. 投标文件的递交
4.1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6日9:30时,地点:双流海滨广场11座16楼四川路桥养护分公司会议室。
4.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和现场考察后,对可能提出的涉及投标和合同的任何问题,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2021年8月3日)以书面的形式提交给招标人,同时将所提问题的电子文件发送至招标人的电子信箱内,以便招标人予以答复。电子信箱:960283756@qq.com。
5.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养护片区项目经理部
地 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仙市镇五七村川南养护中心
联 系 人:陈先生先生
电 话:18383121247
传 真:/
2021年7月23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 | 招标依据 | 依据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及与江习古高速公路大经理部签订的《江津(渝黔界)经习水至古蔺(黔川界)高速公路路基及结构物土建工程(不含赤水河特大桥)项目工程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等。 | |||||||||||||||
1.2 | 项目名称及地点 | 江习古高速公路缺陷处治施工劳务合作工程项目,地点:贵州 省遵义市习水县。 | |||||||||||||||
1.3 | 招标范围、最高含税限价及计划工期 | 本次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项目,具体详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增值税税率为9%专用发票,增值税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中标人自行根据国家政策开具增值税税费发票。
| |||||||||||||||
1.4 | 质量要求 | 工程完工验收的质量评定意见:合格 | |||||||||||||||
1.5 | 安全目标、环保目标 | 不得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安全事故;不得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 |||||||||||||||
1.6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财务、业绩、信誉、人员资格及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附表 | |||||||||||||||
1.7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人发出的具有编号的补遗书或答疑书(澄清函) | |||||||||||||||
2.2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形式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 形式:书面送达。 | |||||||||||||||
3.1 | 投标文件副本 | 1份,另加1份工程量清单(Excel版本)电子文件(U盘) | |||||||||||||||
3.2 | 投标文件格式 | 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格式规定内容不得删减或修改;以空格(下划线)标示的由投标人填写;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写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审查标准规定相抵触。 | |||||||||||||||
3.2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姓名,不得用盖章或他人代签;(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的法定名称公章(鲜章),不得使用其他专用印章代替;(3)授权委托书后须附授权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影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影印件。 | |||||||||||||||
3.3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90391元,大写:玖万零叁佰玖拾壹元。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现金保证金。 招标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 招标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养护分公司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双流分行 账号:51050152790800000660 投标人在投标保证金到账后,转账凭证应装订入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予以拒绝。 | |||||||||||||||
3.3 |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详见投标前须知第3.3.3款。 | |||||||||||||||
3.4 | 投标报价 | 如果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报价不平衡,在保持投标函投标总价不变的原则下,投标人应无条件接受招标人对细目单价的调整。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填写,不可更改招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格式、工程数量、工作内容(如有)及主要内容等。 | |||||||||||||||
3.5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天。 | |||||||||||||||
4.1 | 投标文件的密封 | 投标人应将文件(包括正本、副本及U盘)统一密封在一个信封中并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 | |||||||||||||||
4.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见招标公告 | |||||||||||||||
4.2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见招标公告 | |||||||||||||||
5.2 | 开标程序 | (1)密封情况检查:由监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如果密封不符合要求,招标人将拒绝接受投标文件; (2)开标顺序: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代表当众拆封投标文件,检查投标担保的提交情况,如果投标担保不符合要求,招标人将拒绝接受投标文件。 | |||||||||||||||
6.1 | 评标小组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组成:5人; | |||||||||||||||
6.3 | 评标办法 | 本工程采用综合评分法作为主要的评标因素 | |||||||||||||||
7.5 | 履约保证金 |
a)履约保函为中标价×5%(保函只能为银行保函); b)现金保证金为中标价×2%,提交履约担保时间: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 (2)收取履约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名称: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开 户 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账 号:2850822836100010000000010 履约保证金备注内容:养护分公司×××高速公路×××工程×××标段履约保证金。 | |||||||||||||||
8.1 | 其他 | 监督部门: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养护分公司工程管理处 |
1. 总则
1.1招标依据
依据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以及与大经理部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等相关规定,本项目劳务合作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劳务合作进行招标。
1.2项目名称及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最高含税限价及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安全目标与环保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资质、财务、业绩、信誉、人员资格及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附表1~附表7。
1.7 补遗书或答疑书(澄清函)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招标人发出的具有编号的补遗书或答疑书(澄清函)。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招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包括招标人制作的答疑记录及其他足以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招标文件发售之后产生的各类纪要、补遗等各类由招标人出具的有效文件)
根据本章第1.7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必要答复的澄清将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向招标人发送确认通知,未发送视为收到澄清通知。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及时向招标人发送确认通知,未发送视为收到通知。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与份数
投标文件组成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劳务施工组织方案(工期、人员、设备等资源配置);
(6)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人员;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人按评标委员会要求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文件的份数要求: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Excel版本)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2 投标文件格式(见第八章)
签字或盖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保证金
3.3.1投标保证金必须以投标人单位银行账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纳,转账的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个工作日前到达,投标人的转账凭证应按要求装订在投标文件里。
3.3.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3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的情形: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签合同协议书,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4)存在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3.3.4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3.3.5投标人信用等级为A级的,适用于公司《分包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3.4投标报价
3.4.1为完成本次招标确定的劳务工作内容而发生的全部费用,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标价的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除主材(由总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以外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3.4.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3.4.3投标人必须填入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价,确定投标报价。
3.4.4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子目,将被认为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中,且该部分不能得到另外的结算和支付。对作业方法和材料的一般要求或说明,不必重复写入工程量清单内。给工程量清单各支付项标价前,必须参阅合同文件的有关部分。
3.3.5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3.6投标人报价不平衡的处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7投标人报价清单单价不得高于限价单价,含税总价也不得高于限价含税总价,且投标含税总价不得低于限价含税总价的85%,否则不进入详细评审。
3.5投标有效期
3.4.1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日。
3.4.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4.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回复。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招标公告。
4.2.3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开标时间:见招标公告。
5.1.2开标地点:见招标公告。
5.1.3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5.1.1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5.2开标程序
5.2.1 由招标人自行组织开标。
5.2.2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分。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上限或明显低于成本;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投标函上填写的劳务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劳务段号不一致;
(5)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密封和未缴纳投标保证金。
5.2.3 投标书的澄清
在投标书审查过程中,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书,包括辅助资料。澄清应以书面、电传或传真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提出寻求更改投标价格或投标实质性内容的要求。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同级或上级监管部门在开标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组成单数的评标委员会,重大招标项目或认为必要可聘请外部专家1~2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的相关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
6.3 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招标人按招标文件确定的原则和程序,结合公司相关制度确定中标人。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书面提出,并附证据材料。招标人应收到异议后及时作出答复。
7.3中标通知
招标人将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将写明中标总价(即合同价格)、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目标、项目负责人等内容。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回函招标人;未予书面回复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7.4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为3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5履约保证金
7.5.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金额。
采用保函时,应由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保函有效。
7.5.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5.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3 中标人信用等级为A级的,适用于公司《分包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7.6.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7.6.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应先向招标人提交有效履约担保,再与招标人签订劳务合作合同。
7.6.2签订合同时,签约双方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其代理人的授权书。合同协议书经双方的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7.6.3如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重新组织招标。
7.6.4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洁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合同、农民工工资管理协议、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双方在廉洁、安全、环水保、农民工工资和资金监管等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其他
8.1本次招标项目监督部门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养护分公司工程管理处。
8.2本次招标的项目,只有一个标段。
8.3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隐瞒。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将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同时没收其全部投标保证金。
8.4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须登记投标人信息及有效的联系方式,在评标结果公示前,投标人必须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处于工作状态,招标人不承担由于投标人联系中断给投标人带来的任何损失责任。
附表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劳务合作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5)省外企业还须提供有效的《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或《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扫描件。 |
附表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
(1)分包合同金额不得大于分包商注册资本金的5倍;(2)企业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0.8;(3)近2年企业的净利润大于0。 |
附表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
近3年:累计完成(完成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类似工程项目至少2个或完成类似工程项目累计分包合同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类似业绩指高速公路新建或高速公路改建或高速公路大中修或高速公路养护业绩)。 |
附表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
近三年: 1、投标人没有收到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2、投标人没有处于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的有效期内; 3、投标人没有处于不良行为处罚的有效期内(包括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分包项目的投标人投标行为或履约处罚)(可通过“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信用中国或住建厅(委)”等官网查询)); 4、投标人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最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系统中不存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5、投标人没有提供虚假材料; 6、在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外包方库里信誉评价为C级及D级的单位不得参与投标。 |
附表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的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在岗要求 |
项目负责人 | 1 | 至少担任过1个类似项目岗位(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副职) 投标单位购买社保满3个月。 |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路段)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截止目前已经在江习古高速公路施工项目任职的除外。) |
附表6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 员 | 数 量 | 资 格 要 求 |
安全负责人 | 1 | 至少担任过1个类似项目岗位,投标单位购买社保满3个月。 |
附表7资格审查条件(主要机械设备最低要求)
设备名称 | 规格、功率及容量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备注 |
潜孔钻 | 868型 | 台 | 2 | |
空压机 | 976型 | 台 | 1 | |
破碎机 | 150型 | 台 | 1 | |
挖掘机 | 150型 | 台 | 1 | |
装载机 | 50型 | 台 | 1 | |
钢筋加工设备 | / | 套 | 1 | |
自缷汽车 | 12t | 辆 | 4 | |
路面切割机 | / | 台 | 1 | |
振动棒 | 50型 | 套 | 6 | |
压浆机 | / | 台 | 1 |
注:(1)技术改造的车辆必须到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表交总承包人项目经理部存档后方能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的设备、车辆禁止使用。
(2)施工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严禁无证操作。
(3)移动式标志车应符合《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规定,移动式标志车颜色应为黄色,顶部应安装黄色警示灯,后部应安装标志灯牌(附录A表A-3)。
附表8 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工程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 情况 | 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 | 工期 | 备注 | 投标人代表签名 |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年月日
附表9 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 所递交的(项目名称) 劳务段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工 期:天。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工程安全目标:。
项目负责人:(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 与我方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要求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章)
年月日
附表10 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关于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通知(第号补遗书,正文共页),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章)
年月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2.1.3 | 形式评审和响应性详审标准 | 投标单位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投标书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 ||
投标文件格式和内容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投标文件份数 | |||
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 | |||
投标文件递交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投标限价(如果有) | 不得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限价 | ||
工期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质量目标 | |||
安全目标 | |||
投标保证金 | |||
投标有效期 | |||
权利和义务 | |||
技术准备和要求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 |
资质等级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财务状况 | |||
类似项目业绩 | |||
履约信誉 | |||
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 |||
施工设备 |
评分表(综合评分法)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2.2 | 施工组织设计与项目管理机构 | 20分 | 总体施工布置及规划,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 | 10 | 总体施工布置、主要工程项目施工方案可行得5分,优秀得10分。 |
工期、质量、安全、环境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 5 | 措施可行得3分,优秀得5分。 | |||
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 | 3 | 项目负责人资格满足要求得2分,如项目负责人有业绩证明1项加0.5分,最多加1分。 | |||
设备配置 | 2 | 主要设备配置满足招标文件得2分。 | |||
业绩及其他因素 | 10分 | 类似项目业绩 | 8 | 类似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6分,超过招标文件要求每增加1项加0.5分,最多加2分。 | |
财务能力 | 2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2分。 | |||
评标价 | 70分 | 1、按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经修正的投标报价与投标函投标报价不同时,以评标委员会修正后的投标总报价为准; 2、通过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按投标价由低到高,报价最低的投标报价未评标基准价,得满分。其他依次高出评标基准价1%扣2分,不足1%按1%计算。 |
1.评标方法
本工程以投标人须知规定的评标办法 作为主要的评标因素,并以其施工设备的保障能力及完好程度以及施工业绩和社会信誉进行综合定标。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对符合招标要求的投标单位方能进入下一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进行评审,根据综合得分的高低由高至低依次排名,确定1~3名中标候选单位,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2. 评标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和响应性评审标准
主要内容: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2)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可行的劳务施工组织方案;
(3)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中业绩、人员、设备等的最低要求;
(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5)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盖章盖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6)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
(7)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8)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2.1.2 资格评审标准
主要内容:
(1)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3)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与技术人员的资格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4)投标人拟投入的设备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1.3 劳务施工组织方案及劳务人员的评审标准
投标人的劳务施工组织方案及劳务人员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2详细评审标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审程序
3.1 初步评审
(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节2.1.1、2.1.2项评审标准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初步评审结果有一项或多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原则上不参加下一阶段的详细评审。
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让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应书面提交澄清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有),投标人书面提交的澄清说明符合评标委员会提出要求的,可参加一下阶段的详细评审;投标人书面提交的澄清说明不符合评标委员会提出要求的或投标人不提供澄清说明的,不参加下一阶段的详细评审。
(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a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b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c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d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a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己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 和总额价之中。
b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 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 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c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 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单位才有资格进入详细评审,经详细评审后最高得分的投标人得满分。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主要项目报价低于公司内部施工定额30%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或其他方式处理。
3.3投标文件信息核查及废标情形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通过“集团合格外包方库” 查询,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查。
3.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将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载明的营业执照、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与“集团合格外包方库”的信息不符,确定投标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2)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
(3)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
(4)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5)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的;
(6)投标人具有或涉嫌行贿及其他等违法行为的;
(7)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不能提供澄清说明的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
(8)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2项规定的任一情形。
3.3.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认定的串通投标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3.3.4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认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4)投标人须知附表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不满足要求的。
3.4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总承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5评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具体评标报告可参考附录。)
附录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招标形式:
招标人:
年月日
一、项目简介
由(单位名称)承建的(项目名称)合同将于年月日开工建设,现对(招标劳务名称)进行劳务合作招标,以保证项目的正常施工。
二、招标形式
招标形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三、招标过程简介
本次招标的《招标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写。
四、评标程序与方法
1、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
2、评标方法:
1)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确定排名,拟定中标和备选候选单位。
2)评审类别附表
3)综合评分标准
3、开、评标过程:
…………
评标委员会成员:
监督人成员: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按评标原则,对投标标书进行了认真审核,…………,最后拟定了拟中标单位和备选单位。
五、评审结果
招标标的名称:
1、评审意见:
2、评标结果:
推荐意见:
附件:1、《开标记录表》
2、《初步评审记录表》
3、《详细评审记录表及评分汇总表》
4、《重大偏差描述表》
5、《评标人员签到表》
评标委员会成员:
监督:
年月日
评表1初步评审记录表
(项目名称)劳务合作招标
初步评审记录表
投标单位名称:劳务段号: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是否符合 | |
2.1.1 2.1.3 | 形式评审和响应性详审标准 | 投标单位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
投标书签字盖章 | 招标文件规定的位置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 | |||
投标文件格式和内容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投标文件份数 | ||||
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 | ||||
投标文件递交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投标限价(如果有) | 不得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限价 | |||
工期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质量目标 | ||||
安全目标 | ||||
投标保证金 | ||||
投标有效期 | ||||
权利和义务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 | |
资质等级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财务状况 | ||||
类似项目业绩 | ||||
履约信誉 | ||||
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 ||||
施工设备 | ||||
评审结论 |
注:1、上表评分因素应与“评标前附表保持一致”,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评分因素。
2、满足要求打“√”,有重大偏差打“×”,打“×”时,须在《重大偏差描述表》中说明;
监督:评标专家:
评表2详细评审记录表 (报价部分)
(项目名称)劳务合作招标
详细评审记录表 (报价部分)
劳务段号:
序号 | 投标单位名称 | 投标总价(元) | 校核差 | 评标总价(元) | 备注 |
1 | 2 | 3=1 2 | 4 | ||
1 | |||||
2 | |||||
监督:评标专家:
评表3详细评审记录表及评分汇总表(综合评分法)
(项目名称)劳务合作招标详细评审记录表及评分汇总表(综合评分法)
劳务段号:
序号 | 评审内容 标准分值 投标单位名称 | 施工组织设计与项目管理机构(20分) | 业绩及其他因素 (20分) | 报价 得分 | 综合 得分 | 综合 排名 | |||||
总体施工方案 | 工期、质量、安全、环水保、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 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资格 | 劳动力、设备资源配置 | 类似项 目业绩 | 财务能力 | 履约信誉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
1 | |||||||||||
2 | |||||||||||
3 |
注:以上各评分因素及权重分值应与“评标办法前附表”保持一致。
监督:评标专家:
评表4重大偏差描述表
(项目名称)劳务合作招标重大偏差描述表
劳务段号:
序号 | 投标单位名称 | 重大偏差描述 | 重大偏差 依据招标文件条款 |
1 | |||
监督:评标专家:
第一节 劳务合作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构成
合同文件指劳务合作合同(包括劳务工程量清单)、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图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劳务合作合同指第1.3款所指的劳务合作合同,劳务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劳务合作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中标通知书指总承包人通知劳务合作人中标的书面函件。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劳务合作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投标函附录是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技术标准指劳务作业必须达到的国家、行业及建设单位的技术标准。
图纸指劳务合作项目必须的设计文件,由总承包人提供。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合同当事人:指总承包人、劳务合作人。
总承包人指工程项目中标后与业主单位签定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为实施项目建设、履行合同所设立的全面管理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依法进行的与项目工程建设相关的行为视为总承包人的行为。
劳务合作人指具有相应施工劳务及以上等级资格的、与上述总承包人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承担工程项目部分劳务施工任务的法人单位。
劳务合作人的项目负责人:指劳务合作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劳务合作人承担的劳务施工项目管理的总负责人。
业主:指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总承包人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签字的一方。
监理人:指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业主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 合同价格:指劳务合作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劳务合作工作后,总承包人应付给劳务合作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4保证金:指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及其他约定的保证金。
1.2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为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各文件的优先支配次序如下:
(l)本工程劳务合作合同及附件(包括劳务工程量清单等);(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及数据表;(4)施工过程中业主、监理、总承包人下达的各项文件、会议纪要、生产任务计划、指令等书面文件;(5)劳务合作通用合同条款;(6)投标文件中的劳务组织施工方案;(7)本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国家、行业及业主的技术规范等;(8)其他合同文件。
1.3劳务合作合同
劳务合作人与总承包人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书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
劳务合作人委托代理人签订劳务合作合同的,须劳务合作人法定代表人当面签订授权委托书。
劳务合作人实施劳务合作合同时,应避免其任何行为或疏漏构成引起总承包人违反与业主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若总承包人因劳务合作人行为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违约时,劳务合作人应承担自身相应责任。
1.4劳务合作人的文件
劳务施工的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技术交底、合同交底等文件。
劳务施工过程中,业主、监理及总承包人下发的各项文件及口头指令以及管理制度等。
1.5分包
严禁劳务合作人转包或再分包。否则,总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劳务合作人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劳务合作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1.6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贿赂,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文物与障碍物
(1)劳务作业期间,若发现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价值的物品时,劳务合作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报告总承包人,总承包人自知道后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总承包人和劳务合作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保护措施。总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若劳务合作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劳务合作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总承包人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上报监理、业主,要求顺延合同时间。
1.8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总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劳务合作人应保密,不得泄露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总承包人义务
(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经理部,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全面履行施工总承包合同,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业主负责;
(2)负责提供相应的业主下发的施工图纸、资料等文件;
(3)负责向劳务合作人提供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位置等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及合同交底工作;
(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组织图纸会审,统一组织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汇总。
(5)负责审批劳务协作施工组织方案、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审批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质设备需用量计划表,对劳务合作人施工工艺、原材料使用进行现场管理,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支付、试验检测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6)按合同规定向劳务合作人支付合同价款。负责对劳务合作人使用本合同资金的情况进行过程监控。监督劳务合作人的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如劳务合作人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承包人有权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直接从劳务合作人应得合同价款中代为支付,总承包人的代为支付视为对劳务合作人合同价款的支付。
(7)如劳务合作人为履行本合同向他人租赁物资、购买材料等,但未及时结清租赁费、购货款及其他一切款项的,总承包人有权暂不向劳务合作人支付剩余合同价款或在剩余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代劳务合作人支付。
(8)负责与业主、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配合业主进行交工验收。
(9)按合同约定应该履行的其他义务。
3. 劳务合作人义务
3.1 劳务合作人一般义务
3.1.1 遵守法律与项目制度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妥善处理与当地政府、村民发生的纠纷和矛盾,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法律诉讼、经济纠纷、执法部门的处罚、总承包人的损失等,均由劳务合作人自行承担。
(2)信守合同,维护总承包人的信誉。不得以总承包人企业名称、总承包人项目经理部名义刻制任何样式的公章,对外从事的一切民事活动应以劳务合作人的名义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采购、租赁、加工、劳务用工、对外委托等)。劳务合作人违背这些规定将视为对总承包人的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3)劳务合作人履行合同过程中已熟知并遵守总承包人及各部门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并遵守和接受其约束。
3.1.2劳务合作人应无条件接受和执行监理人作出的书面或现场发出的相关指令,自觉接受总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服从总承包人的管理,遵守总承包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总承包人管理人员的现场调度和安排;接受总承包人随时检查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总承包人的检查不免除劳务合作人因缺少证件导致的法律责任;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3.1.3 依法纳税
劳务合作人应按国家规定纳税,除增值税外的各项税费已包括在合同单价内,合同单价外暂定的增值税金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出。
3.1.4完成劳务合作工作
(1)复核总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技术交底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按照设计图纸、交底、规范要求组织施工,包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除主要材料外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品,完成按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自行解决劳务合作内容中规定的由劳务合作人完成的“三通一平”、临时设施的施工、管理和维修,及完工后拆除和复耕工作。
(3)配合日常施工测量、监控量测及现场试验工作,完成安全应急预案的准备和实施,严格执行总承包人的施工计划和现场安排,向总承包人提供所需的原始施工记录。
(4)全面负责其施工范围内在施工期间路基横纵向水沟、水渠(包括春灌)、饮用水管的保通工作,自行承担采取一切保通措施的费用,若因劳务合作人未履行前述义务发生村民阻工或其他事项给总承包方造成损失,其责任和损失均由劳务合作人承担,总承包人有权直接从劳务合作人工程结算款中无条件扣除。
(5)自行、自费协调并解决与地方的各种关系,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以利工程顺利开展。若施工区内造成施工人员或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劳务合作人负责。
(6)配合总承包人做好施工中各项目、各环节及分工序的检查与验收工作。上一道工序完成后,未经总承包人质检人员和监理同意,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及时通知总承包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
(7)必须及时按总承包人要求提供各种应纳入总承包人核算体系的各种票据,及工资表等财务资料。
(8)应做好技术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资料及其他资料,配合总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9)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因此给总承包人造成的各种罚款及违约金。
(10)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按时根据总承包人向业主提供的施工组织计划制作下月工作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工作计划,必要时按总承包人要求提交周先生作计划,经总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
(11)劳务合作人应对其所有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工作内容负责,承担并履行总承包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严格恪守各项工作程序,保证和保障总承包人在本合同中应享有的权利不受损害。
(12)由劳务施工行为或劳务合作人个人行为引发的一切过错全部由劳务合作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爆破、钻孔、高空、跨线、交接面作业等),保证总承包人免于承担任何由于劳务合作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或未尽上述责任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它开支,如发生以上情况,均由劳务合作人承担责任和经济损失。
3.1.5对劳务合作范围内的构筑物完备性负责
做好施工场地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保护工作,因劳务合作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合作人自行承担由此给总承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因此给总承包人造成的各项罚款及违约金。
保护和维护施工道路和桥梁畅通,因劳务合作人原因损坏所通行的道路及桥梁的,责任及费用均由劳务合作人承担。
3.1.6负责雇佣人员的安全措施、职业健康管理
(1)安全措施管理:加强雇佣人员的入场、日常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人员考核合格方可上岗。认真执行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现场隐患,劳务合作人和班组长与总承包方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2)职业健康管理:建立职业健康安全体检制度,在进场前对其雇佣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并向总承包人提供相关健康证明。确保雇佣人员的年龄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禁止使用未成年、超过退休年龄和身体条件不适合从事建筑劳动的人员提供劳务,对于超龄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但其工作及生活安排必须符合其身体条件及劳动保护的相关要求。
(3)劳动用工管理:应与参与本项目管理、施工及生活服务的全体人员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用工关系,对其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并为之购买雇主责任或团体意外人身保险,总承包人可要求集中统一管理,由劳务合作人承担相应费用。
3.1.7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环水保、消防、环卫及总承包人相关管理体系运行要求,对施工现场加强管理,做到文明施工,禁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总承包人提供的大型机械、周转材料;按总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3.1.8劳务合作人撤离
在未满足施工需求时,劳务合作人的机械设备不得擅自撤离工地。如完工经总承包人同意撤离现场时,应按总承包人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做到现场和工程整洁。若总承包人清理,则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合作人承担,总承包人将从应付劳务合作人的款项中扣除。
3.1.9劳务合作合同解除
当总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时,劳务合作人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立即采取措施撤离劳务作业现场。超过规定天数未撤离的,总承包人有权采取应对措施,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劳务合作人承担。
3.1.10 其他义务
(1)劳务合作人在整个施工过程中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接受总承包人及以上单位以及社会监督,可以向劳务合作人提出整改要求。因劳务合作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的,应由劳务合作人负责。
(2)根据项目工作需要,劳务协作人的人员、设备、材料必须服从总承包人的调度,需用于本合同外的抢险、抢工、迎检等事项时,劳务协作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发生额外费用,由总承包人按照公司制度予以补偿或计价支付。
(3)其他在本合同中未予列明,但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业习惯或总承包人的管理制度应由劳务合作人承担的义务。
3.2 履约担保
(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在劳务合作合同正式签约前,劳务合作人应按合同总额的约定比例向总承包人缴纳履约担保。劳务合作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劳务合作合同解除之前有效。
(2)履约担保的方式及金额,三种方式选择其一:
a)履约保函:为合同总价×(5%~10%范围);保函额度优惠按公司《分包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b)履约现金保证金: 为合同总价×2%;现金保证金应存入总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c)保证保险、担保公司保证或法人公司保证(有实质担保意义);
(3)履约担保可以代替按合同约定缴纳的部分质量保证金。
(4)劳务合作人严格完成了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事宜,施工任务如期完工,工程质量达到总承包人规定的质量要求,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经总承包人查证后未遗留各种纠纷,应退还履约担保。
3.3 劳务合作人履约人员
3.3.1项目负责人
(1)劳务合作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劳务合作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总承包人同意。劳务合作人项目负责人离开现场必须向总承包人履行请假手续。劳务合作人向总承包人提供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证原件核对,并留存复印件备案。
(2)劳务合作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实施。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授权委托,总承包方根据劳务合作人授权内容确定其能参与的事务。对于全权代理或具备管理、签署、结算、支付、收料、验收、检验内容的授权,劳务合作方在此明确表明对其全部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3.3.2劳务合作人一般人员
(1)劳务合作人“八大员”
劳务合作人应按合同约定指定的劳务合作人“八大员”按期到职,并向总承包人提交管理人员的安排报告,其内容应包括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工作范围,同时应附人员的上岗资格证复印件。
未经总承包人同意,劳务合作人“八大员”不得无故不到位,若更换主要管理人员时,应事先取得总承包人的同意。
尽管劳务合作人已按合同约定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或质量要求时,总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合作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劳务合作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工期延误由劳务合作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种作业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自觉接受总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总承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2)农民工工人
为完成劳务合作合同约定的工作,劳务合作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凡劳务合作人为履行本合同所投入的农民工,需向总承包人提供其身份证、劳动用工合同、工种资格证等复印件,以便总承包人备核,持证上岗。农民工中途进退场时须到总承包人处备案,农民工、劳务合作人和总承包人三方签字确认。
劳务合作人应每月向总承包人提供人员花名册,保持动态更新,并配合总承包人的检查。
自行制定农民工的工资待遇,按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每月向总承包人提供加盖劳务合作人公章的工资发放单,并接受总承包人的监管。及时、足额为其农民工缴纳社保费用、办理保险,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费用。
3.4 撤换劳务合作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劳务合作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总承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工作的劳务合作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劳务合作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总承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3.5保障劳务合作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1)劳务合作人人员的工作时间应按国家规定并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合理安排。
(2)劳务合作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
(3)劳务合作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劳务合作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劳务合作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5)劳务合作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6)按国家(或当地)有关规定办理进场劳务人员的暂住证等各种手续,其费用均由劳务合作方自理,若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与劳务用工、社会治安和其他社会管理相关的规定,也应满足这些规定的要求。
(7)若双方发生工资、劳动争议、工伤或其他纠纷由劳务合作方自行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3.6工程资金监管
总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合作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总承包人必须对劳务合作人的工程价款进行资金监管。
总承包人应按国家《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确保劳务合作人的工程价款首先满足农民工工资支付。
3.7劳务合作人现场查勘
劳务合作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充分的现场查勘,在完成合同工作中,劳务合作人的合同总价已充分预估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包括合同约定的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3.8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劳务合作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若指示构成变更的,按合同变更约定办理实施。
3.9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双方一致认为劳务合作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和总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劳务合作人的全部义务
(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和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4. 材料与设备供应
4.1材料供应
4.1.1总承包人供应的材料
(1)总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品种、单价和损耗率详见项目专用条款附件2《总承包人提供和调拨材料一览表》,供应的材料数量,最大限值按设计图纸工程量和约定的损耗率(或预算定额消耗标准)计算确定。施工过程中,劳务合作人应定期向总承包人提出材料数量的使用和进场计划,经总承包人审核后,按需求和进场计划向劳务合作人供应。
(2)总承包人按项目专用条款附件2《总承包人提供和调拨材料一览表》提供的主材,应运到经总承包人确认同意后的劳务合作人的施工现场的钢筋加工场、拌和站、预制场或库房;在不增加费用的情况下,劳务合作人需要将材料运到施工现场的指定地点时,应经总承包人同意。需要劳务合作人卸车、场内转运的,劳务合作人必须及时进行,相关费用已含在清单报价中,不另计。
(3)总承包人按项目专用条款附件2《总承包人提供和调拨材料一览表》提供的砼,由总承包人负责运送到施工现场作业面附近,劳务合作人负责提供或维护的施工现场便道应确保总承包人的材料运输车可以通行。若由于劳务合作人原因(施工组织不当、协调不力或便道无法通行等)无法卸货,发生误工、怠班、材料转运、浪费等情况,造成总承包人产生的费用由劳务合作人承担,总承包人在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总承包人无需征得劳务合作人同意。
4.1.2劳务合作人供应的材料
除总承包人供应材料外,其他材料由劳务合作人自购。
4.2设备供应
4.2.1总承包人供应的设备
(1)总承包人供应的设备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详见项目专用条款附件3《总承包人拟投入设备表》。发生的场内运输、装卸,劳务合作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已含在工程量清单单价中,不另计。
(2)由总承包人提供的设备,进场后应双方确认设备现值。由劳务合作人负责设备管理和使用,负责提供设备机驾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保养和维修,这类费用已含在工程量清单单价中。劳务合作人由于加班需增加机驾人员,由劳务合作人自行组织,并承担费用。
(3)总承包人按项目专用条款附件3《总承包人拟投入设备表》提供的设备,若根据施工管理需要,由劳务合作人申请,经总承包人同意,也可以由劳务合作人按项目专用条款附件3《总承包人拟投入设备表》要求自行组织、管理机驾人员和设备,按附件3《总承包人拟投入设备表》中的单价另行签订合同进行结算,给总承包人提供设备租赁发票。
4.2.2劳务合作人供应的设备
除总承包人供应设备外,其他设备由劳务合作人自行提供,并经总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4.3材料与设备相关要求
(1)劳务合作人应妥善保管、合理、足额使用总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合作方使用的机具、材料(含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施工装置,因保管或保养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合作人应予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工程成本增加,业主罚款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2)劳务合作人自行组织的设备,总承包人认为设备数量、型号或能力不足以保证施工进度计划要求,总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合作人组织足够的设备进场或由总承包人按项目专用条款附件3《总承包人拟投入设备表》中约定的设备数量及型号自行组织设备进场,由此而增加的所有费用由劳务合作人自行承担。
(3)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本工程,未经总承包人同意,劳务合作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劳务合作人会同总承包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封存,未经总承包人同意不得启用。劳务合作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总承包人提出申请。
(4)经总承包人同意后,劳务合作人可以更换施工设备。
(5)本工程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 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与职业病防治
5.1 总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总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可以在施工现场配置必要的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和保护器材,制作安全警告标示牌,该费用在劳务合作人当期结算款中扣除。
总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总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合作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总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总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5.2 劳务合作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1)劳务合作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合作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合作人承担。
(2)劳务合作人应根据要求设置专职的安全员,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特殊工种要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主管行政部门的操作证,在证件有效期内,方能上岗操作。施工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劳务合作人必须接受总承包人对其施工作业人员的培训,并且应当配合总承包人做好安全教育培训的记录和存档。
(3)劳务合作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或跨越交通要道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总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总承包人认可后实施,费用由劳务合作人承担。
(4)劳务合作人合同总价的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5)劳务合作人应服从总承包人的施工安全管理,就其劳务合作对总承包人进行负责,若因劳务合作人不服从总承包人的安全管理,造成的安全事故或给总承包人造成的其它损失,劳务合作人为此承担全部责任,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合作人独自承担。
5.3 环境保护
劳务合作人必须搞好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标准化作业,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总承包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杜绝、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已完工的各类建筑物,在合同终止前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5.4 职业病防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劳务合作人应自行承担投入本工程的所有人员的职业病预防、检查、治疗、康复等工作,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6.工期
6.1 开工与完工
工程开工与完工日期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为准。
6.2 阶段性工期
根据总承包人总工期及阶段性工期要求,劳务合作人必须严格执行。若有调整以总承包方书面通知执行,并以最后一次调整为准。
施工过程中劳务合作人应根据业主要求的合同工期向总承包方报送其阶段性施工进度安排计划,并按报送的计划进行施工安排,若劳务合作方对阶段性施工计划进行合理调整,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总承包方,积极组织人力、物力,合理安排施工方式,保证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施工任务。
6.3工期延长
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事由导致工期延长的,除业主同意支付外,总承包人不得另行向劳务合作人支付其他任何价内、价外等新增价款。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下列情形可以延长工期: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总承包人迟延提供材料;
(4)因总承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设计施工图纸延误。
6.4工期提前
总承包人要求劳务合作人提前竣工,应由总承包人与劳务合作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6.5暂停施工
为保证施工的持续性,未经总承包方书面同意,劳务合作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工,否则视为根本性违约,应按合同违约规定办理。
7. 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要求
劳务作业质量应达到标准有:须达到总承包人与业主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要求、国家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2)劳务合作人的质量管理
劳务合作人应加强对劳务人员及农民工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3)隐蔽工程
隐蔽工程在未经自检和现场监理检查之前均不得随意覆盖,劳务合作人应保证总承包人质检人员及监理对将要覆盖的工程进行检查和测量,合格后才能覆盖。否则应由劳务合作人返工并承担一切费用。
(4)不合格工程必须返工
因劳务合作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总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合作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劳务合作人承担。因总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总承包人应承担由于劳务合作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劳务合作人合理利润。
8. 变更与工程内容调整
8.1 变更
劳务合作人不得擅自变更工作内容,施工中如需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必须征得总承包人同意方能实施,否则劳务合作人不能取得结算与支付
施工中如发生工程变更设计,总承包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劳务合作人。如变更设计需要提供现场原始资料,劳务合作人应积极予以协助。变更设计引起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仍按双方签订的劳务合作单价执行。变更设计新增工作内容新增单价的,按公司《四川路桥施工定额》规定计算的新增单价为准。
8.2 工程内容调整
必要时,总承包人有权对劳务合作人的任务作重新划分,劳务合作人应无条件服从,并不得以此作为向总承包人索赔的理由,劳务合作人放弃因调减工程量而要求总承包人支付增加成本或预期收益的权利。
9. 价格调整
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延长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的施工成本增加,总承包人对劳务合作人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0. 结算与支付
10.1 结算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劳务合作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结算的工程量。
(2)劳务合作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结算,向总承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结算收方资料。总承包人对劳务合作人提交的工程量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或有必要的,总承包人可要求劳务合作人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劳务合作人应无条件配合;劳务合作人不配合的,按总承包人复核的工程量视为劳务合作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总价子目的结算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劳务合作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劳务合作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结算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结算,并向总承包人提供阶段性或分项结算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结算附件资料。
10.2 工程结算款支付
(1)本劳务合作采取单价承包方式。劳务合作单价以附后的《劳务合作工程量清单》中单价为准。本合同按月结算,按月支付。
(2)劳务合作合同的《劳务合作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数量是设计预计数,仅作为签订本协议基础,不能作为总承包人与劳务合作人进行本工程结算支付的依据。结算与支付以双方现场收方,符合合同约定的计量规则认可的,满足质量要求的实际工程数量为准。
(3)总承包人临时安排的计日工工资标准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4)按合同约定的计量规则、计价规则、结算支付时间及支付方法,由总承包人、劳务合作人共同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现场收方结算。总承包人按双方签订的劳务合作单价计算劳务费用,扣除由劳务合作人承担的各项费用后作为本期结算款;支付时,还应根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扣除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及其它以后,再拨付给劳务合作人。
(5)在资金结算中,如总承包人未能及时获得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劳务合作人应自行承担资金周转义务,不能因此而停工,并放弃向总承包人索要利息。
(6)劳务合作人须向总承包人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真实的、有效的增值税发票。若劳务合作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增值税发票,总承包人不支付劳务合作人的应付结算款项。?
10.3 终期结算协议
工程完工后,劳务合作人应向总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总承包人对最终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劳务合作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终期结算办理后,总承包人与劳务合作人应签订终期结算协议书。
10.4 保证金
(1)劳务合作人全面履行合同完毕且通过总承包人工程完工验收后,总承包人返还劳务合作人履约保证金。
(2)在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劳务合作人向总承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劳务合作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总承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劳务合作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劳务合作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总承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劳务合作人。
(3)在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劳务合作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总承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扣返制,其保证金比例在每期结算时提取,在劳务合作人项目完工并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后退还。
(5)合同约定的所有保证金到期无争议需要返还的,均不计利息。
10.5 完工验收
完工验收由总承包人主持,由总承包人、劳务合作人等有关人员代表参加,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劳务合作人应按总承包人要求,并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协助总承包人完成完工验收。
总承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劳务合作人应在规定的限期内修好。总承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总承包人发出指示,要求劳务合作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11. 缺陷责任
(1)工程完工后,在缺陷责任期内,劳务合作人应留专人留守现场,对所承担工程的质量缺陷进行无偿返工和修复。
(2)缺陷责任期内,总承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总承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劳务合作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经查明属劳务合作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劳务合作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劳务合作人
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总承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由劳务合作人承担。
12. 保险
本劳务合作工程涉及的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由总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对于保险项下劳务合作人部分的实际损失高于保险理赔金额的,劳务合作人自行承担。
劳务合作人必须为其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事故及从事危险作业以及其他意外保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发生保险事故和损失时,劳务合作人应按要求和程序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保护好现场,由总承包人通知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劳务合作人有责任提供理赔所需的基础资料。
13.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总承包人和劳务合作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a.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b.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劳务合作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c.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d.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总承包人或非劳务合作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e.瘟疫;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合作人应立即通知总承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总承包人应协助劳务合作人采取措施。总承包人认为劳务合作人应当暂停工作,劳务合作人应暂停工作。
(3)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a.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总承包人承担;b.总承包人和劳务合作人的人员伤亡由其各自所在单位负责,并各自承担相应费用;c.劳务合作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劳务合作人自行承担;d.总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合作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总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损失由劳务合作人自行承担;e.停工期间,劳务合作人应总承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f.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g.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4. 违约
14.1 一般违约
14.1.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总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总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结算款时,应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向劳务合作人支付拖欠款项的利息,若因第三方原因发生帐户冻结等暂时不能支付时,总承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2)总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总承包人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劳务合作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属于总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况。
14.1.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劳务合作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在总承包人通知的时间内未开工,每延期一日,劳务合作人需向总承包人支付(在专用条款填写)元/天违约金。
(2)当劳务合作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总承包人支付(在专用条款填写)元/日的违约金,以总额的相应比例为限。
(3)因劳务合作人管理措施不力或其他非合理原因擅自停工,劳务合作人擅自停工的,应按(在专用条款填写)元/日计算承担的违约金。
(4)若劳务合作人施工工程没有评上业主要求的优良工程,总承包人将等额扣除劳务合作人的质量保证金(即与业主扣除总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相等);劳务合作人所施工的工程若发生内在(外观)质量、过程质量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合作人应按照业主、监理人和总承包人的要求无条件全部拆除返工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返工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如果劳务合作人拒绝或不按期进行返工或整改,总承包人有权直接另行组织其他作业队伍进场对存在问题的工程进行全部拆除返工或整改,若需使用劳务合作人现场的设备、设施,劳务合作人必须无条件配合,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合作人承担,劳务合作人还应承担全部返工或整改费用、违约金(在工程款、履约保证金、质保金等中直接扣除)。总承包人有权书面通知劳务合作人直接终止双方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劳务合作人承担。
对于国家标准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劳务合作人不得以符合国家标准为免除本项违约责任的事由。
(5)劳务合作人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劳务合作人应赔偿因其违约给总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劳务合作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6)劳务合作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阻碍、干扰总承包人项目部、公司本部、上级单位、业主、监理及政府部门的正常工作,如有违反本条款,劳务合作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并承担按(在专用条款填写)元/次约定的违约金,总承包人还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7)未经总承包人同意,劳务合作人擅自退场的,应向总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总承包人有权没收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
(8)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不到位或未经总承包人同意更换,劳务合作人应按(在专用条款填写)元/人.次计算承担的违约金。
(9)劳务合作人未及时配备称职的关键管理与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已书面警告,不服从总承包人、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安排,每出现一次,劳务合作人应向总承包人按(在专用条款填写)元/次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10)本合同未列明的违约责任按总承包人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劳务合作人行为导致总承包人接受的来自监理、业主及行政机关的处罚由劳务合作人承担;
(11)本合同约定的属于劳务合作人违约的其他情况。
(12)劳务合作人违约后,总承包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时,劳务合作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4.2合同解除
14.2.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劳务合作人重大违约,总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总承包人书面批准,劳务合作人擅自停工超过 28 天以上或阻工超过28天以上,劳务合作人停工或阻工资料由总承包人统计,业主或监理确认为准;
(2)劳务合作人工期进度比施工进度计划滞后28天,并且无明确可行的赶超方案时;
(3)劳务合作人未确保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三次以上或较大质量、安全事故一次时;
(4)劳务合作人现场工作人员无法适应岗位需要,不能满足质量、安全、进度要求或无法符合法律、法规或其他与作业相适应的强制性规范时;
(5)劳务合作人未妥善管理聘用人员,导致其现场工作人员消极怠工或发生破坏社会稳定事件时;
(6)劳务合作人未处理好与施工周边社会环境(公众)之关系,导致无法正常施工或继续施工将给发包人带来不利影响时;
(7)劳务合作人将本合同约定施工内容转包或分包的。
(8)劳务合作人已进入破产、企业清理或解散程序时(为合并或重组而进行的自动清理除外)。
(9)劳务合作人有其他重大违约行为或发生本合同其它条款确定的解除条件时。
14.2.2 其他原因
(1)如本合同履行期间,不论因任何原因造成总承包合同终止,总承包人均可通知劳务合作人终止本合同。劳务合作人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总承包人应支付劳务合作人已完工程的工程款。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发生不可抗力(包括政策实施及变化等发包人无法控制及避免之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
14.2.3 解除合同后,事项处理
(1)按16.2.1、16.2.2条件解除合同后,劳务合作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总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
(2)因16.2.1条款总承包人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劳务合作人必须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14日内无条件退出施工场地。逾期劳务合作人则按(在专用条款填写)元/天向总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应为劳务合作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合格工作劳务报酬。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因16.2.1原因致使合同解除,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后续施工队伍的进场费及赶工费,可能存在的未施工工程成本增高的部分,总承包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等所有费用)均由劳务合作人承担。
15. 争议解决
15.1 争议的解决方式
总承包人和劳务合作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下列任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2 争议后的处理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裁定终止合同工作;
(4)法院裁定终止合同工作。
16.审计
根据业主对本工程审计的要求,相关审计部门对本工程的审计结论对劳务合作人同时具有约束力,总承包人有权根据审计结论对劳务合作人的合同价款等进行相应调整。如造工程数量的增减,总承包人与劳务合作人的结算数量也必须相应的增减;如造成项目单价的增减,结算单价也相应按相应的比例进行增减。
第二节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 | 1.1.4 | 缺陷责任期:与业主要求一致。 |
2 | 3.1.10其它义务 | 劳务合作人应无条件同意总承包人与中标单位及业主签订的三方共管协议。 |
3 | 3.2 | 选择其一:
b)履约现金保证金:合同总价×2% |
4 | 4 | 总承包人不负责提供材料、设备,若有总承包人提供和调拨的材料其单价以总承包人机材部门提供的最新材料购买单价为准。 |
5 | 6.1 | 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8月15日;计划完工日期:2022年8月14日。 |
6 | 6.4 | 提前交工的奖金:/ 元/天。 |
7 | 9 | 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延长期间),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
8 | 10 | 支付方式:验收后计量结算,待业主付款后支付。 增值税税率9%。增值税税费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劳务合作人自行根据国家政策开具增值税税费发票。劳务合作人须向总承包人开具增值税发票,不提交发票的,总承包人不支付工程结算款。 |
9 | 10.4 | 保证金扣取:质量保证金为结算支付额3%。 |
10 | 14.1.2 | 逾期交工违约金:据业主要求加倍。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 %签约合同价。 |
11 | 14.2.3 | 第(2)目:违反本条款违约金:/元/天; |
12 | 15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R诉讼;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 。 如诉讼,约定管辖法院为:总承包人公司所在地法院。 |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3.1劳务合作人的一般义务
3.1.4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本条补充为:
(1)劳务合作人必须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养护规范及本项目技术规范要求。如果因劳务合作人原因使其施工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发包人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旧达不到要求的,发包人可依据专用条款相关规定进行违约处理。
(2)劳务合作人要针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含交通、施工、人身等紧急事故)时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其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3)劳务合作人对其承包工程施工期间的职工聘(雇)用方式及劳动(劳务)合同执行到位,尤其是民工工资的发放计划要合理。
(4)劳务合作人在每次养护施工时应严格按照有关的现行养护规范和规程执行,并认真作好现场记录,确保工程质量。
(5)鉴于高速公路养护的特殊性,劳务合作人除具备完成日常养护工作的能力外,还必须具备灾害性预防、处置突发性事件、突击抢险的能力,制定抢险预案,配备人员、抢险设备、材料和资金,保证与辖区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体系实施联动,在接到发包人通知时应及时实施抢险工程和作业。
(6)劳务合作人在施工过程中需保护公路用地范围内已建(完工)的道路设施,除设计文件中要求拆除部分,劳务合作人不得损坏、污染相关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安、绿化等已有工程设施等,如因劳务合作人原因损坏的,劳务合作人应无条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对施工现场各类安全设施及道路交通标志劳务合作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在需要时,可在征得业主及发包人同意后拆除影响施工的相关设施,妥善保管并在施工作业后按原标准进行恢复。施工区域内原有交安设施(波型梁护栏,标志标牌及隔离栅等)属于业主财产,劳务合作人应在施工前完好拆除并保管好,在施工完成后自行将其恢复。若工程不再需要,应将其移交业主,其所需费用由劳务合作人承担。
(7)劳务合作人应保护和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劳务合作人的疏忽不当行为造成的或与第 4.1 款所述有关的所有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收费及其他的责任。
(8)本工程施工,应对现有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包括水资源保护、植被保护、特殊地质段保护、环境污染的防治(污水、烟气污染、粉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拌和场污染等)。堆料场、轧石场、拌和场等距居民区不宜小于 300m,而且应设于居民区主要风向的下风处。机械设备操作应尽量减少噪声,遵守当地有关部门对夜间施工的规定。所需费用分摊入工程量清单的相关细目中,不单独报价和支付。
(9)对原有道路及相关道路的交通通行和安全应有相应的保通、保安全措施以及紧急救援预案,确保交通不中断和车辆、人员的安全。
(10)承包人未按相关规范在养护施工中出现不安全施工行为(如人员不穿反光背心、不戴安全帽、不按规定摆控等)给予每处(次)人民币200~1000元的罚款,处罚金额由发包人在工程计量中扣除。
(11)所有养护施工项目均应在维修任务通知单要求工期内完成,如不能按期完成,每延期一天予以人民币500~1000元的罚款,处罚金额由发包人在工程计量中扣除。
(12)其它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现行相关养护施工技术规范及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3.1.10 其他义务
本条补充为:
劳务合作人应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项目建设“发展理念人本化、项目管理专业化、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手段信息化、日常管理精细化”的要求。
劳务合作人需按照交通运输部《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严格执行发包人制定的标准化建设管理规定,实现“工地标准化、施工标准化、管理标准化”,标准化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关子目中,不单独报价。若劳务合作人未执行上述规定的,将按违约处理。
3.2 履约担保
本条修改为:
选择其一:
a)履约保函:合同总价×5%(保函只能为银行保函);b)履约现金保证金:合同总价×2%。
3.3 劳务合作人履约人员
3.3.1项目负责人
将本项条款修改为:
(1)劳务合作人在签订合同时,劳务合作人应视养护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投标文件配置项目负责人。
(2)劳务合作人应严格按照合同文件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进场,未经发包人批准,所有合同中的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发包人批准,替换者应有与合同中对应人员相当或更好的资历和经历。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合同履约人员或劳务合作人对上述相关人员管理不到位,将根据以下原则按违约处理:
①当项目负责人替换时,对劳务合作人按每人次课以2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②对于经发包人考核不能胜任先生作的项目经理或劳务合作人更换不符合与合同中对应人员相当或更好的资历和经历的人员,有权要求劳务合作人进行更换。如劳务合作人拒绝更换,发包人按照合同履约人员不到场进行处罚,项目负责人按不足天数课以人民币2000元/天违约金。
(3)劳务合作人必须是能确保进场的人员,且必须坚持常驻现场。项目负责人合同期内需常驻现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向甲方项目负责人请假,否则每人按不足天数课以人民币2000元/天违约金。
3.3.2劳务合作人一般人员
(1)劳务合作人“八大员”
本条修改为:本项目不用“八大员”。
材料与设备供应
4.2.2劳务合作人供应的设备
本条补充为:
(1)技术改造的车辆必须到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表交总承包人项目经理部存档后方能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的设备、车辆禁止使用。
(2)施工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严禁无证操作。
(3)移动式标志车应符合《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规定,移动式标志车颜色应为黄色,顶部应安装黄色警示灯,后部应安装标志灯牌(附录A表A-3)。
5.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与职业病防治
本条新增:
1、劳务合作人的驻地建设:劳务合作人生产区和办公区、生活区要合理布置,要做到井井有条,干净清爽,以人为本,科学合理。
2、劳务合作人在进行养护工程施工时,应做到文明施工,并配备一名安全施工负责人及足够的现场安全维护人员。
(1)养护人员现场作业时着装整齐、统一,应至少分冬、夏两季分别着不同的橘黄色,上下装全套工作服。工作服上配有反光条纹。现场安全设施齐全,并随时保证标志、标牌、交通锥、打围设施(在收费站、服务区有安全隐患的采用彩钢板)的清洁和完好。
(2)凡养护施工作业时间超过7天,或作业时间少于7天,但现场材料、弃物、机械较多,有防碍高速公路形象的作业现场,除按照规范设置施工标志、标牌外,还必须采用打围设施(在收费站、服务区有安全隐患的采用彩钢板)对现场进行遮掩。
(3)劳务合作人应全面负责照管与维护施工现场的各类安全设施及道路交通标志,在必要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拆除影响施工的相关设施,妥善保管并在施工作业完成后按原标准进行恢复。
(4)施工作业现场规范化,材料、施工机械设备不得乱停乱放,不得擅自在原有道路上堆放材料及用作拌和场。施工作业结束后,应立即恢复道路原样。因劳务合作人原因造成对原有道路及附属设施损坏、污染的,由劳务合作人负责修复、清洁,其费用由劳务合作人自行承担,情节严重者,发包人将对劳务合作人课以违约金。
(5)驻地建设规范化,材料、施工机械设备不得乱停乱放,保持驻地的清洁卫生,工程废料和建筑垃圾,不得任意弃置,并做好水土保护工作。
(6)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不定期对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若劳务合作人不按要求进行施工,将进行口头警告,如劳务合作人在3天之内未采取整改措施,发包人将对劳务合作人进行书面警告,如劳务合作人受到2次书面警告,发包人将视为其违约,并按相关规定课以违约金。
(7)协调好与施工当地政府及老百姓的关系,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
(8)完成上述文明施工所需要的人员以及各项措施(如施工打围等),水资源保护工作、扬尘治理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含在清单报价中,不另行支付。
6. 工期
6.1 开工与完工
本条修改为: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8月15日,工期365工日。
7. 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要求
本条修改为:
劳务作业质量应达到标准有:须达到总承包人与业主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要求、国家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5220-2020。
9. 价格调整
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延长期间),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0.结算与支付
10.1 结算
本款细化为:
工程量清单中未给出明确的的工程量,合同执行期间,工程量以实际完成数计量支付,发包人不保证最低工程量,风险由劳务合作人承担。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将有可能出现增加或减少,发包人将按技术规范以劳务合作人实际完成的经发包人按本技术规范要求验收合格的工程量为准。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的条款效力,也不免除劳务合作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作业和修改缺陷的责任。劳务合作人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有权对养护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合同单价可因施工设计图的方案变化和数量增减而调整,对方案修改中新工艺、新技术使数量增减的项目成本价可具实做相应变更。
每月结算一次。劳务合作人在每期结算时应向发包人提交与结算时段对应的月工作计划和总结、养护施工日志、巡查记录、施工质检资料、设备运行记录、安全学习记录等文件原件1份,作为结算支付附件,若有发包人提出整改的,应提供完整的整改回复,否则对整改不完善部分不予计量。
10.2工程结算款支付
以业主及发包人审核后的实际工程量为依据,由发包人按双方签订的协作单价计算协作费用并扣除质量保证金(3%)、各种代扣税(费)、发包人调拨材料费、各有关部门对劳务合作人奖惩、其他应扣款,劳务合作人开具符合发包人要求的正规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待业主将该工程计量支付款拨付给发包人后,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给劳务合作人,各种保证金的返还方法与业主单位保持一致。如发包人未能及时获得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劳务合作人应自行承担资金周转,并不计利息。质保金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经业主审计部门审计,业主退还质保金后的30日内无息支付给劳务合作人。
如发包人与业主合同文件有变化,本合同文件应根据发包人与业主合同文件的变化随之调整,甲乙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10.3终期结算
即劳务合作人在完成当年的日常养护工程经过交工验收/现场验收到缺陷责任期期满并经业主验收合格后计量支付给发包人,发包人对劳务合作人的最终结算。
10.4保证金
(1)质量保证金扣留按照当期结算金额的3%扣留。
10.5完工验收
本项目由业主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进行的交工验收/现场验收即等同于完工验收。
12.保险
12.1劳务合作人须单独为本项目实施期间为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该部分保险费用承包人必须投保,其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关单价中,不再单独报价。
12.2劳务合作人须单独为本项目实施期间为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人身意外伤害险。该部分保险费用劳务合作人必须投保,保额必须达到100万元及以上,其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关单价中,不再单独报价。劳务合作人作业人员若在路上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所有费用由劳务合作人负责,发包人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12.3作业人员年龄应在18—60周岁之间且健康状况良好,并将作业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与作业人员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及各种保险单报发包人备案,经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检查确认后,劳务合作人方可安排已投保的作业人员进行上路作业,保险未生效的人员不得上路;
12.4劳务合作人作业人员的各种保险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应缴的费用由劳务合作人负责。保险变更作业人员时,变更的作业人员必须要保险生效后才能上路作业。
12.5保险事故发生时,甲、乙双方均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2.6劳务合作人为本项目购买符合本项目业主要求的第三者责任险。其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合作人承担。
17.补充规定
1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1)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的办理人为劳务合作人,相关费用由劳务合作人承担并包含在相关细目报价中,不单独报价。
(2)劳务合作人在养护作业中所使用的管理车辆、工程施工车辆、垃圾运输车辆等,要求各类证照齐全,车况良好,禁止将不允许上高速公路的车辆作为管养车辆。劳务合作人的管养车辆需提供有效的行驶证复印件,年审后及时更新。
(3)劳务合作人用于本项目的管理车辆、施工车辆和垃圾清运车辆经过所有收费公路(包括本条高速公路)的通行费用,均由劳务合作人自行按章缴纳,并在报价时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关子目中,不单独报价。
(4)为保证安全,劳务合作人管养用车辆的转向必须通过进出收费站调头(不得违规调头)。
17.2道路安全畅通维护
劳务合作人在进行养护工程施工时,应与高速交警、路政执法部门联系,完善相关手续,并配备一名安全施工负责人及足够的现场安全维护人员。劳务合作人应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和本条高速公路安全管理规定实施养护作业,并遵守以下规定:
(1)在养护作业时按规范设置施工标牌、道路封闭标牌、限速标志、交通安全锥等;养护作业现场内每一处至少设置一名安全巡视员,负责维持施工现场交通秩序,维护现场交通安全标志。
(2)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未接受培训不得上路作业。上路作业时不得违章作业,作业机械车不得违章行驶。禁止拆除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违规调头。凡是人员、机械在作业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均由劳务合作人自行承担。应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对上路人员的操作及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保障高速公路行车畅通、安全,由于劳务合作人原因(包括其所雇佣员工的个人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及交通拥堵,劳务合作人须承担全部的经济及法律责任,同时发包人保留进一步追诉的权利。
(3)交通标志牌应按照《公路安全养护作业规程》及发包人要求配置与摆放(劳务合作人进场前,发包人将对用于养护作业的安全设施种类、规格、材料等做统一规定)。如有缺失应及时补充与更换,并及时清洁,确保标志牌有良好的警示效果。各种宣传标语、警示标牌、告示牌等可由发包人统一制作或劳务合作人自行制作,费用由劳务合作人承担,劳务合作人自行制作的宣传标语、警示标牌、告示牌等必须符合业主及发包人的要求。劳务合作人必须按规定或发包人的要求在适当位置设置各种宣传标语、警示标牌、告示牌,并妥善保管,如劳务合作人不妥善保管使用各种宣传标语、警示标牌、告示牌,造成损坏,由劳务合作人负责并承担费用;如劳务合作人不按发包人要求设置各种宣传标语、警示标牌、告示牌,发包人可自行安排设置,发生的各种费用由劳务合作人承担并对劳务合作人进行发生费用的双倍罚款。
(4)劳务合作人的所有养护车辆应确保功能完好,且必须按有关规定配置黄色警灯和多音警报器,车辆尾部必须有养护作业标志警示、红旗、左右导向标志,并通过公路管理部门的验收,作业时按规定开启警示声(光)信号,养护工程实施所需要的安全设施的种类、数量及费用由报价人自行考虑,计入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总额价中。
(5)劳务合作人应按照养护作业安全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发包人的相关要求,正确处理好养护工作与安全畅通的关系,坚持当“养护施工与安全畅通发生矛盾时,养护施工必须无条件服从安全畅通的需要”和“安全畅通第一, 养护施工第二”的原则,及时化解矛盾,高度认识施工作业安全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的重要性,全力做好施工交通管制路段的施工作业安全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并接受发包人的监督、检查、指导,确保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和交通管制路段的安全畅通和整洁、卫生。并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交通管制路段的安全责任一律由劳务合作人承担。
(6)如因劳务合作人养护施工对发包人、劳务合作人或任何第三人等人身、财产损失造成损失的,一切责任应由劳务合作人承担。发包人因此被要求承担的,有权向劳务合作人追偿(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支付赔偿款或补偿金、律师费、差旅费等),追偿款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劳务合作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直接损失金额。
采取上述道路安全畅通维护措施所产生费用在并在报价时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关子目中,不单独报价。如果发生由于道路畅通维护原因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由劳务合作人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款项。如果发生由于交通管制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或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由劳务合作人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发包人有权在任意支付项中扣除相应款项。
17.3事故处理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劳务合作人应按规定上报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和发包人,并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施救,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劳务合作人自行承担其人员及进入劳务合作人施工现场人员因安全、质量事故造成的伤亡事故的所有费用。
附件1 劳务合作合同
XX工程劳务合作合同(格式)
劳务合作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劳务段:
发包人(总承包人):
劳务合作人(劳务合作人):
鉴于(业主单位名称)(以下简称“业主”)为修建本工程项目,已与发包人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文件(含标前会议纪要和补遗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及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劳务合作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劳务合同。
一、劳务合作人情况:
1.1证件情况
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资质证书号码:;资质类别及等级:;
资质证书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1.2项目负责人与劳务作业人员
项目负责人姓名:,职称:,资格:;
劳务作业人员最低数量共计人,其中,技工人,普工人。
1.3劳务合作人拟投入的主要机械设备、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及劳务作业人员
详见附件4和附件5。
二、劳务合作工程范围及提供劳务内容:
1.起止段落及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劳务合作内容:
4.工程数量:详见《工程量清单》
三、合同组成及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各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l)本工程劳务合作合同及附件(包括劳务工程量清单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及数据表;
(4) 施工过程中业主、监理、发包人下达的各项文件、会议纪要、生产任务计划、指令等书面文件;
(5)劳务合作通用合同条款;
(6)投标文件中的劳务施工组织方案;
(7)本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国家、行业及业主的技术规范;
(8)其他合同文件。
四、协作工作期限:
1.开始工作日期:年月日;结束工作日期:年月日;总工期: 天。
其中:控制性工程工期:天。工程名称:。
2.如发包人总体施工计划调整时,劳务合作人应作相应的调整,由此增加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如因劳务合作人原因未能按时开工或延误工期,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劳务合作人承担,必要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因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则按照发包人同意的相应工期予以顺延。
五、工程质量标准:
劳务作业质量应达到标准有:须达到总承包人与业主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要求、国家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5220-2020。
六、合同价款:
1.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元),其中:增值税税费(大写)元(¥元,税率%);
2.本合同为综合固定单价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整本合同单价。变更设计引起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仍按双方签订的劳务综合单价执行。变更设计新增工作内容新增单价的,按公司《四川路桥施工定额》规定计算。
七、双方承诺:
1.劳务合作人
(1)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2)劳务合作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前,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详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2.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劳务合作人支付合同价款。
3.有关专项款项约定
(1)质量保证金(比例详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参照总包合同中的规定执行。在缺陷责任期内因劳务合作人原因发生的维修费用,由劳务合作人全额承担;非劳务合作人原因,劳务合作人也应有相应的维修责任,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安全生产费用按实投入使用,按总包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进行结算支付。
(3)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按项目专用条款《农民工工资代支付》中约定缴纳,在乙方项目完工并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后退还。
(4)分包合同约定的所有保证金、保留金等到期无争议需要返还的,均不计利息。
4.材料物资和机械设备、工程变更、工程款项的结算与支付、安全生产管理、劳务管理、现场管理、保险及违约责任详见《劳务合作通用合同条款》及《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八、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在劳务合作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劳务合作人向发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九、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2份,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执1份,劳务合作人执1份。
十、未尽事宜: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补充条款:
(1)劳务合作人接收函件的有效联系方式:
总承包人:(盖章) 劳务合作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2总承包人提供和调拨材料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单位 | 单价(元) | 损耗率(%) | 备注 |
1 | ||||||
2 | ||||||
3 |
注:1、工程量清单细目对应的计价规则中写明总承包人提供材料的工程细目(劳务单价),严禁私自盗卖,其材料由总承包人提供,提供数量为“设计量 合理损耗量”。实际施工中若出现超领材料,超领部分材料,总承包人将按“最高到场价”进行扣款(若因丢失或恶意倒卖,总承包人将按“最高到场价 15%采管费”的2倍进行扣款)。“最高到场价”为劳务合作人第一期领用该材料,到总承包人发现材料超领最后一期这一时间段内该材料的最高到场价。
此表中未填入单价的材料,按总承包人对外招标后确定单价执行,以补充协议进行明确。
若有总承包人提供和调拨的材料其单价以总承包人机材部门提供的最新材料购买单价为准。
附件3劳务合作人人员配置表
附表3-1 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人员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资格要求 | 在岗要求 |
1 | …… | 项目负责人 | ||
注: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要求填报为本标段配备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人员,项目负责人合同期内需常驻现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向甲方项目负责人请假,否则每人按不足天数课以人民币2000元/天违约金;离开应向发包人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对劳务合作人每人次每天处以人民币2000元违约金,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如确需更换,需向甲方书面申请,经过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具备同样履约能力的同岗位人员;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私自更换合同履约人员,甲方可对乙方进行项目负责人20000元/人。
附表3-2 劳务作业人员最低配置表
序号 | 姓名 | 工种 | 身份证件号码 | 备注(到场时间) |
1 | …… | 混凝土工 | ||
注: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要求填报为本标段配备的劳务作业人员,劳务作业人员年龄为18-60岁。上述表格中人员为暂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根据工程需要按甲方要求无条件增加劳务作业人员,甲方未做要求时,乙方也应该根据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的需求自行增派劳务作业人员,增派的作业人员必须满足合同中对劳务作业人员的各种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附件4劳务合作人投入的主要机械设备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功率及容量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 | ||||
附件5安全生产协议书
为在(项目名称) 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做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总承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与劳务合作人(以下简称“劳务合作人”)为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发包人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 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与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 组织对劳务合作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劳务合作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6.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二、劳务合作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佣的民工)的安全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4. 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 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操作。对于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施工现场如果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管理责任。
6. 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外,还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行为。
7. 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8.工程施工前,负责本项目的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穿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9.提供为确保安全生产施作必要的、经相关机构和部门指出和认可的安全设施。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的选址和结构等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10. 必须按照本项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保证现场必需的安全资金投入,并对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三、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劳务合作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各自承担的责任。
四、其他
1.本合同一式2份,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执1份,劳务合作人执1份。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初步验收后终止。
总承包人:(盖章) 劳务合作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6廉政合同
发包人:
劳务合作人:
为共同维护公平、公正、廉洁的市场秩序,防止商业贿赂,避免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共同维护职业行为的廉洁性,甲乙双方在工程合同的签订及实施过程中,应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发包人遵守事项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索取或接受劳务合作人提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回扣等一切物质性利益。
2.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接受劳务合作人宴请、娱乐、旅游考察等消费;
3.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在劳务合作人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不介绍自己的配偶、子女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与劳务合作人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关系。
二、劳务合作人遵守事项
1.劳务合作人不以高买、低卖等交易形式变相给予发包人工作人员财物;
2.劳务合作人不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娱乐、旅游考察等消费活动。
3.劳务合作人不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承担的任何费用。
4.劳务合作人不为发包人单位或个人购置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5.劳务合作人不为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投资入股或赠送“干股”。
三、责任追究
1.发包人工作人员违反廉政承诺书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2.劳务合作人违反廉政承诺书的,将被列入发包人“黑名单”,三年内不得进入路桥集团(股份)公司的工程建设市场、物资设备供应市场和其他经济业务活动。
四、本廉政合同一式2份,与业务合同一并签订,发包人执1份,劳务合作人执1份。
发包人:劳务合作人 :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农民工管理协议书
为体现“人性化”管理原则,稳定施工队伍,切实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农民工管理,促进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本项目总承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与劳务合作人(以下简称“劳务合作人”)特此签订农民工管理合同。
一、 发包人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有关要求,加强对农民工管理的督察工作。
2. 监督劳务合作人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事项。
3. 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要求,及时拨付给劳务合作人工程计量支付资金。实行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扣留及返还具体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4. 总承包人将对劳务合作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全面监控和督查督办。在项目建设期间,总承包人定期组织对劳务合作人农民工劳动合同、农民工日常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劳务合作人及时发现各项因农民工问题引起的不稳定因素,并合理处理相关事件。
二、劳务合作人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严格贯彻执行《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要求。
2. 所有农民工实行先签合同后进场。承包人自行组织农民工队伍进场务工的,必须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合作企业安排适合的农民工进场务工的,由承包人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合作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相关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副本报监理工程师及总承包人核备,同时须在地方劳动监察部门报备。
3. 劳务合作人要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等管理台账,对专业分包和劳务合作企业用工管理负总责,并将农民工基本信息汇总后报监理人及总承包人备案。农民工进场后,劳务合作人和专业分包、劳务合作企业应及时向农民工人员颁发含有姓名、性别、年龄、照片、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工种、进出场时间等信息并加盖劳务合作人项目部和专业分包、劳务合作企业公章的农民工身份证明。
4. 农民工到项目后,在务工前,劳务合作人必须就项目基本情况、安全管理、农民工管理、质量控制、地方风俗、宗教信仰、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等内容,组织每位农民工参加不少于 2天的岗前教育和培训,并做好相关文字、声像资料的收集工作。
5. 劳务合作人劳务分包所聘用的劳务人员和劳务合作人自行聘用的劳务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务合作人应负责按照总承包人要求为农民工安排食宿,提供各种必须的生活设施,并应采取合理的卫生防护和安全措施,以保护农民工的健康和安全。对生病的农民工,承包人要妥善给予治疗,并不得安排其带病务工。
6. 劳务合作人必须负责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适宜的劳动保护。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劳务合作人必须保证每一位在场的农民工在人身意外伤害险团体范围内,劳务合作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对于劳务合作人或专业分包、劳务合作企业的任何农民工发生的安全事故,均不能免除劳务合作人应负的责任。
7. 劳务合作人及专业分包、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为每一位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账户,实行由银行支付工资的管理方式,委托银行将农民工工资按月汇入个人工资账户;临时或短期聘用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方式由劳务双方约定。
8. 劳务合作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9.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劳务合作人应对专业分包和劳务合作企业农民工情况负管理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
三、 违约责任
如因劳务合作人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扰民、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及合同纠纷,总承包人有权责令劳务合作人限期进行整改,并视其情节对劳务合作人批评、违约处罚、 停止对劳务合作人进度付款或终止合同:
1. 情节轻微者,总承包人可对劳务合作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向劳务合作人处以 1—10 万元违约金;
2. 劳务合作人拖欠专业分包和劳务合作企业劳务工资的,总承包人可以先行动用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及应付或到期应付给劳务合作人的任何款项代为支付。总承包人保留停止对劳务合作人进度付款的权利,直至劳务合作人妥善处理好上述事件或纠纷为止。
3. 劳务合作人与专业分包、劳务合作企业的农民工纠纷,按照劳务双方合同约定处理。如双方未按合同约定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意见或劳动仲裁部门仲裁结果或司法机关判决结果执行。
4. 对于劳务合作人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或未给农民工购买保险等违约行为,总承包人将按照四川路桥《分包管理办法》要求进行信用评价。情节严重者,总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总承包人:(盖章) 劳务合作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8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协议
为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项目总承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与劳务合作人 (以下简称“劳务合作人” )特此签订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协议。
一、 发包人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奖惩管理办法》《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目标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并指导劳务合作人环境保护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环境保护职责,与劳务合作人明确环境保护职责,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3.建立完善并指导劳务合作人落实环境保护组织机构,配备环境保护专(兼)职管理人员。
4.保证环境保护有效投入,落实防污染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现场防污染设施等监督检查。
5.持续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员环保意识。
6.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环境保护综合性检查,强化日常环保巡查,落实环境问题的整改,及时研究解决环境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
7.加强对重要环境因素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重要环境因素控制措施。
8.确保现场和劳务合作人生产生活各类污染物零排放或达标排放或符合地方管理要求,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
9.大力推广和应用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10.结合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体系。
11.及时如实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或各类环保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环保报表。
二、 劳务合作人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发包人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2.配合发包人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环境保护职责,落实发包人分解的环境保护目标,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3.配合发包人建立完善环境保护组织机构,配备环境保护专(兼)职管理人员。
4.按照发包人和方案要求,落实现场防污染设施“三同时”制度,确保防污染设施正常运行,严禁随意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行为,严禁捕杀、食用、交易野生动食物。
5.配合发包人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员环保意识。
6.开展经常性的环境保护检查,发现环境问题应及时上报发包人,并采取措施解决处理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
7.强化对重要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过程监督和管控,落实防污染防生态破坏措施,保护环境。
8.确保废水、噪音、固体废弃物、有毒有害气体、粉尘、弃渣等各类污染物零排放或达标排放或符合地方管理要求,强化动植物和植被保护,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
9.大力推广和应用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新设备。
10.结合实际,配合发包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体系,遇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环境事件应及时响应和上报。
11.及时如实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或各类环保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环保报表。
三、 违约责任
如因劳务合作人不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发包人环保规章制度,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发包人有权责令劳务合作人限期进行整改,并视其情节对劳务合作人批评、违约罚款或终止合同:
1.情节轻微者,发包人可对劳务合作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向劳务合作人处以0.1~1万元违约金;
2.情节较为严重者,受到环保污染破坏赔偿,或劳务合作人不服从发包人管理,或受到地方环保主管部门约谈处罚等情况,发包人可以对劳务合作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向劳务合作人处以1~5万元违约金,并由劳务合作人承担相应的罚款和其他损失;
3.情节极为严重,或累计3次以上因环境问题被有关方面通报批评,或高额处罚,或情节严重,发包人可以对劳务合作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向劳务合作人处以5~10万元违约金,并由劳务合作人承担相应的罚款和其他损失;发包人可以终止劳务合作人工程承包合同。
本合同正本一式 2 份,合同双方各执 1 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后失效。
总承包人:(盖章) 劳务合作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9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用此格式)
(总承包人名称):
鉴于总承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总承包人”)接受(劳务合作人名称)(以下称“劳务合作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劳务合作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元)。
2.担保有效期自总承包人与劳务合作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劳务合作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总承包人和劳务合作人按《合同条款》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月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格式)
1.1、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劳务合作通用合同条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施工规范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2、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为暂定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结算应按投标人实际完成并经监理、业主和招标人认可的数量为基础,以项目制定的计量规则、四川路桥集团内部定额、业主对项目制定的专用的技术规范以及《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技术规范等为依据进行已完工程的工程量计算,通过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计算并办理结算。针对该项目制定的专用的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规则所包括的各种辅材和辅助工作的细目单价均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考虑范围,所报价为单价(不含增值税),若工程量清单未明示,均以技术规范为准,不另结算相关辅材和辅助工作的的费用。
1.3、单价(不含增值税)均包括投标方所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除总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外)、设备费、电费(场地范围内的全部电费,含施工照明用电费用、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除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外)、税费(除增值税外)、利润以及为完成上述内容所作的辅助工序等一切费用(包括招标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的各种风险、责任和义务)。增值税税费按合同约定税率另计,增值税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劳务合作人按国家政策开具增值税发票。
1.4、工程量清单中有工程数量的每一细目,都需填入单价;对于没有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细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总额价中,投标人必须按招标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细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同时投标人在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按规定单列增值税;如未单列,则视为投标人清单单价中已含增值税(详见标价工程量清单)。
1.5、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投标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1.6、投标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相关辅助物资设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除清单另有说明外,其余均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之中。
1.7、工程量清单表中的计量规则、计价规则应按工程量清单细目的工作内容、四川路桥集团内部定额、业主对项目制定的专用的技术规范以及《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编制。
1.8、由于非招标人的原因造成的材料的超耗,将不予计量。同时要对因此而造成招标人的一切经济损失给予相应的赔偿。
1.9、劳务合作人在此承诺,若劳务合作人负责的工作内容经竣工审计减少,减少量和相应金额由劳务合作人承担。
1.10、混凝土为商品混凝土。
1.11、建渣以及生活垃圾等废弃物不得滞留在施工现场,应随时产生随时清运,应弃置在环境卫生保护有关法规允许的范围,其费用已含在清单综合单价中。
2、劳务合作工程量清单表(格式)
江习古高速公路缺陷处治施工劳务合作工程限价工程量清单 | ||||||
项目名称:江习古高速公路缺陷处治施工劳务合作工程 单位:元 | ||||||
细目编号 | 细目名称 | 单位 | 工程 数量 | 限价 不含税单价 | 限价 不含税金额 | 备 注 |
1 | 渗水土工布 | m2 | 2800.6 | 8.16 | 22853 | |
2 | φ100圆管涵 | m | 10 | 613.29 | 6133 | |
3 | 反压回填 | m3 | 8400 | 30.6 | 257040 | |
4 | 防渗土工布 | m2 | 4481 | 11.78 | 52786 | |
5 | C20砼排水沟 | m3 | 3650.15 | 668.83 | 2441330 | |
6 | M7.5浆砌片石 | m3 | 160 | 326.4 | 52224 | |
7 | 砖砌截水沟 | m3 | 875 | 467.16 | 408765 | |
8 | 水泥砂浆抹面 | m2 | 2730 | 13.2 | 36036 | |
9 | C20砼挡土墙 | m3 | 450.2 | 668.83 | 301107 | |
10 | 清运土石方 | m3 | 11000 | 41.93 | 461230 | |
11 | C30砼 | m3 | 64 | 708.83 | 45365 | |
12 | 墙后回填砂砾石 | m3 | 534 | 109 | 58206 | |
13 | 喷播植草 | m2 | 301 | 11 | 3311 | |
不含税金额合计 | 4146386 | |||||
税额(不含税金额*9%) | 373174.74 | |||||
含税金额合计 | 4519560.74 |
第六章 图纸
(另附)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技术规范、质量评定及工程验收
设计施工采用的规程规范
本工程施工采用国家、行业及业主的规程、规范、标准,凡本工程的施工及变更设计,均应遵照执行。
2.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本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评定和交接验收标准均按现行工程评定验收标准执行。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见下页。
省(自治区、直辖市)
(项目名称) 劳务合作工程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件…………………………………………………………………(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三、投标保证金……………………………………………………………………………( )
四、己标价工程量清单……………………………………………………………………( )
五、劳务施工组织方案……………………………………………………………………( )
六、项目管理机构…………………………………………………………………………( )
(一)项目管理人员组成表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七、资格审查资料…………………………………………………………………………( )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三)近年内完成的类似工程项目业绩表
(四)近年发生的诉讼、仲裁和项目非正常退场情况
八、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件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 劳务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元)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增值税税费(大写)元(¥元,税率%),工期月,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完工验收达到合格,安全目标: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安全事故;不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l)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按照招标文件和我方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4)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保证金;
(5)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6)我们保证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及办理农民工相关保险,如出现农民工工资纠纷,你单位有权从应付我单位的工程款中直接向农民工支付;
(7)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文件提出的填报派驻本标段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和设备不满足合同文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5. 其他补充:我方无条件响应招标文件的所有要求。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负责人 | 姓名: | ||
2 | 工期 | 月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名:(签字)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签署办理,用此格式)
投标人名称:
姓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注:1、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2、法定代表人自己签署投标文件时,不附授权委托书。
(二)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办理,用此格式)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注: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字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2、在授权委托书后应附有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名称):
本投标人自愿参加 (项目名称) 劳务段施工的投标,并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
本投标人承诺所交纳投标保证金若有虚假,一切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附:收据(招标人开具给投标人)复印件或银行给投标人的转账回单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格式)
1.1、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劳务合作通用合同条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施工规范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2、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为暂定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结算应按投标人实际完成并经监理、业主和招标人认可的数量为基础,以项目制定的计量规则、四川路桥集团内部定额、业主对项目制定的专用的技术规范以及《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技术规范等为依据进行已完工程的工程量计算,通过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计算并办理结算。针对该项目制定的专用的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规则所包括的各种辅材和辅助工作的细目单价均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考虑范围,所报价为单价(不含增值税),若工程量清单未明示,均以技术规范为准,不另结算相关辅材和辅助工作的的费用。
1.3、单价(不含增值税)均包括投标方所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除总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外)、设备费、电费(场地范围内的全部电费,含施工照明用电费用、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除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外)、税费(除增值税外)、利润以及为完成上述内容所作的辅助工序等一切费用(包括招标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的各种风险、责任和义务)。增值税税费按合同约定税率另计,增值税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劳务合作人按国家政策开具增值税发票。
1.4、工程量清单中有工程数量的每一细目,都需填入单价;对于没有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细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总额价中,投标人必须按招标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细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同时投标人在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按规定单列增值税;如未单列,则视为投标人清单单价中已含增值税(详见标价工程量清单)。
1.5、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投标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1.6、投标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相关辅助物资设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除清单另有说明外,其余均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之中。
1.7、工程量清单表中的计量规则、计价规则应按工程量清单细目的工作内容、四川路桥集团内部定额、业主对项目制定的专用的技术规范以及《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编制。
1.8、由于非招标人的原因造成的材料的超耗,将不予计量。同时要对因此而造成招标人的一切经济损失给予相应的赔偿。
1.9、劳务合作人在此承诺,若劳务合作人负责的工作内容经竣工审计减少,减少量和相应金额由劳务合作人承担。
1.10、混凝土为商品混凝土。
1.11、建渣以及生活垃圾等废弃物不得滞留在施工现场,应随时产生随时清运,应弃置在环境卫生保护有关法规允许的范围,其费用已含在清单综合单价中。
2、工程量清单(格式)
江习古高速公路缺陷处治施工劳务合作工程量清单 | ||||||
项目名称:江习古高速公路缺陷处治施工劳务合作工程 单位:元 | ||||||
细目编号 | 细目名称 | 单位 | 工程 数量 | 不含税单价 | 不含税金额 | 备 注 |
1 | 渗水土工布 | m2 | 2800.6 | |||
2 | φ100圆管涵 | m | 10 | |||
3 | 反压回填 | m3 | 8400 | |||
4 | 防渗土工布 | m2 | 4481 | |||
5 | C20砼排水沟 | m3 | 3650.15 | |||
6 | M7.5浆砌片石 | m3 | 160 | |||
7 | 砖砌截水沟 | m3 | 875 | |||
8 | 水泥砂浆抹面 | m2 | 2730 | |||
9 | C20砼挡土墙 | m3 | 450.2 | |||
10 | 清运土石方 | m3 | 11000 | |||
11 | C30砼 | m3 | 64 | |||
12 | 墙后回填砂砾石 | m3 | 534 | |||
13 | 喷播植草 | m2 | 301 | |||
不含税金额合计 | ||||||
税额(不含税金额*9%) | ||||||
含税金额合计 |
五、劳务施工组织方案
1.投标人应按以下要点编制劳务施工组织方案(要求文字精炼、内容具有针对性):
(1)劳务施工组织方案布置及规划
(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难点、关键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其措施)
(3)工期关键线路图及保证措施
(4)质量保证措施
(5)安全保证措施
(6)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劳务施工组织方案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劳务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一:拟投入本劳务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拟投入数量 | 额定功率( KW ) | 用于施工部位 | 产权(自有/外租) |
注:若与《投标人须知》附表不符,不应作为废标条件。
六、项目管理人员
(一)项目管理人员组成表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专业 | ||||
项目负责人 | 附近1月有验证码的社保证明 | |||||
安全员负责人 | 附近1月有验证码的社保证明 |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附身份证复印件、社保证明、业绩证明等;
姓名 | 年龄 | 学 历 | |||
职称 | 职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毕业学校 | |||||
主要工作经历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总承包人及联系电话 |
…… | |||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负责人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安全许可证号 | 初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及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注:后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省外企业还须提供有效的《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或《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扫描件。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开 户 银 行 | 银行名称: |
银行地址: | |
电话: | 联系人姓名及职务: |
传真: | 电传: |
近年资产与负债一览表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 近年 | ||
2019年 | / | / | |
1.资产总额 | |||
2.流动资产 | |||
3.固定资产原值 | |||
4.负债总额 | |||
5.流动负债 | |||
6.税后利润 |
注:1、投标人可以不在此表后附相关财务报表,但应准备资产负债表、流量现金表、损益表、利润表等资料备查。
2、本表所列数据必须与投标人的财务报表的数据一致,若中标后招标人复查的结果与本表数据不一致时,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三)近年内完成的类似工程项目业绩表
序号 | 1 | 2 | 3 | …..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总承包人名称 | ||||
总承包人地址\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完工日期 | ||||
承担的主要工作内容 | ||||
工程质量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注:1、本表一列填写一个业绩,若投标人有多个业绩时,可以多页填写并标明序号;
2、本表后附已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或竣工验收报告;
3、若中标后招标人复查的结果与本表重要数据不一致时,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四)近三年的信誉情况
项目 | 投标人情况说明 |
投标人有没有收到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 |
投标人有没有处于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的有效期内; | |
投标人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最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系统中不存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
注:1、本表后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件复印件。
2、若近年内没有发生诉讼、仲裁或项目非正常退场情况,投标人在空白处填写“无”。
3、若中标后招标人复查的结果与本表重要数据不一致时,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八、其他资料
注:投标人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宜。